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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段爱荣与张亭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荣,张亭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段爱荣,农民。被告:张亭亭(又名张婷婷),农民。原告段爱荣与被告张亭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爱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亭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爱荣诉称:2012年10月6日,被告无故殴打我,造成我受伤,我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后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我各项损失2400元,对此,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后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赔偿款2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亭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间,原、被告到新疆拾棉花。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2012年10月7日,原告被送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代写)2012年10月6日晚,张婷因琐事殴打段爱荣(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西段行政村188号),后段爱荣住院治疗,耽误其工期23天,经双方协商后,张婷愿意赔偿段爱荣各项损失2400元。由于张婷现无钱赔付,故写此欠条。张婷本人称自己身体不适及不会写字愿意其他人代写此欠条。欠款人:张婷婷。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400元。被告的父亲张怀建陈述已将赔偿款3000元汇给案外人翟西海,翟西海说此事已了结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受伤后,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亭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段爱荣人民币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亭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玉山审判员  吉耀华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