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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4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白淑英与纪家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490号原告白淑英。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即墨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家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英与被告纪家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英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英撤回对被告纪家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