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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诗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彭魏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张诗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负责人刘章贵,经理。被告彭魏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诗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彭魏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诗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诗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诗俊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吝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