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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晓云、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云,茅军,陆小英,衢州市速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822号申请人:余晓云,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茅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执行人:陆小英,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执行人:衢州市速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65655,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223-23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晓云与被执行人茅军、陆小英、衢州市速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7481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822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海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