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董秀菊与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董秀菊,市民。被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号正大时代广场**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青菏路与长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韩爱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菊诉被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