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练庆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庆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175-2号被执行人练庆聪,住阳春市。被执行人练庆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练庆聪判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练庆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查封被执行人练庆聪名下车牌为粤J×××××的摩托车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委托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至今未有答复。被执行人练庆聪正在广州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练庆聪名下车牌为粤J×××××的摩托车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广州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