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杨丽娜,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学,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杨丽娜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美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20号XX房,被告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饰标准的房屋给原告使用,逾期每日按照原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原告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收楼,尚未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饰标准及取得质量、竣工、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永久供气、永久用水、永久用电、通邮验收合格文件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因此至今未能收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杨丽娜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至被告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饰标准及取得质量、竣工、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永久供气、永久用水、永久用电、通邮验收合格文件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书面通知原告收楼并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每日按总房款702783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在2013年4月24日收楼,故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20号XX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22.4194平方米,交易价格为702783元。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应于2011年5月7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甲方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交付条件见附件《装饰标准》)。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等”。另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约定:“若截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第十日,乙方仍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房款(含按揭款),甲方有权在确认乙方结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后的次月15日前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乙方应按收楼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除该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外,乙方提出的异议均不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交付,乙方均应按收楼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收楼手续。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的邮戳日或报纸公告刊登日为准,邮寄送达的,同城快递以投邮后的次日视为送达日,异地以投邮后第五天视为送达日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702783元。2013年4月24日,原告办理了收楼手续。另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18、320、322号楼房原由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南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宏公司)开发,楼房名称为美福花园。1993年2月3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4月1日,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1月,美福花园工程取得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表》,核定工程质量合格。2000年12月25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权证(即大确权证)。2003年7月28日,被告通过拍卖手续购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所有权。2010年3月30日,被告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18、320、322号楼房的房地产权证。广州市规划局南沙分局曾复函本院,认为美福花园已于1994年4月1日取得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无需再补办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9月26日和2012年5月18日,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就涉案楼房(美福花园)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核发了《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又核发了《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3年1月23日,涉案楼房(美福花园)天然气管道工程已完工,具备通气条件。2013年1月24日,被告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性质为永久性,2013年3月4日,涉案楼房受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5月29日,涉案楼房(美福花园)通过消防验收,广州市南沙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3年6月18日,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蝴蝶谷用水性质的证明,证实涉案楼房的用水为永久性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给原告。虽然涉案楼宇至2013年6月18日才具备交楼条件,但原告已实际于2013年4月24日收楼,即原告认可并接受了被告的交付行为,故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至2013年4月24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计至2013年4月24日止,按已付房价款702783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原告杨丽娜;二、驳回原告杨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华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