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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审。2013年2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6日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20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庆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甘M154**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二路“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夏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125型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夏某某死亡及摩托车乘坐人史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调解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查明,2010年4月16日20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庆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甘M154**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二环二路“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夏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125型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夏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史某某受伤。夏某某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史某某受伤后于2010年4月20日住入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左侧上颌窦积液、右肘部皮肤裂伤、右尺骨冠突骨折、左膝关节股骨外侧颗骨挫伤、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不完全损伤、左膝关节腔少量积液、右足底烫伤、左肺尖结核。2010年5月8日好转出院。2010年4月30日,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某无责任。2010年4月17日、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夏某某的近亲属及史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分别达成一致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因被害人夏某某死亡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347515.6元;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史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302.90元。均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4月16日20时许,其乘坐夏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二路“十”字时,被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甘M154**号大型专项作业车碰撞致二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甘M154**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二路“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夏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夏某某、史某某受伤的事实。3、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某无责任。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尸体检验笔录、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夏某某体表受损的情况及死亡原因;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史某某的受伤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领据,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调解处理并已履行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述伟审 判 员  付良刚人民陪审员  赵亚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