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宗卫、李艳琴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卫,李艳琴,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28-3号申请执行人宗卫,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艳琴,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卫、李艳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卫、李艳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3782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