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如祥与吴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如祥,吴海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91号原告:丁如祥。被告:吴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如祥与被告吴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如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如祥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丁如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