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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如祥与吴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如祥,吴海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91号原告:丁如祥。被告:吴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如祥与被告吴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如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如祥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丁如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