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家宁诉被告孙庆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家宁,孙庆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成家宁,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庆银,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宁诉被告孙庆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0日,原告成家宁与被告孙庆银已私下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家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家宁撤回对被告孙庆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家宁承担。审判长  郭景军审判员  周成才审判员  黄星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