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家宁诉被告孙庆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家宁,孙庆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成家宁,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庆银,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宁诉被告孙庆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0日,原告成家宁与被告孙庆银已私下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家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家宁撤回对被告孙庆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家宁承担。审判长 郭景军审判员 周成才审判员 黄星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