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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宫秋丰、黄毓琴等与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秋丰,黄毓琴,徐芹香,邵先花,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宫秋丰。申请执行人黄毓琴。申请执行人徐芹香。申请执行人邵先花,1963年3月11日。被执行人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达信西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涌泽,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秋丰、黄毓琴、徐芹香、邵先花与被执行人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