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姜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姜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与被告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5.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卢纪伶审 判 员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