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学梅与重庆重客隆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学梅;重庆市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彭水县诚新乳制品批发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王学梅,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大厦)A塔14楼。组织机构代码:90287089-X。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阳露,该公司副经理,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石珊娜,该公司主管,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居民. 被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771-9。 负责人罗文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诚新乳制品批发部。住所地:本县汉葭镇文庙社区37号。 经营者刘久涵,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居民。 原告王学梅诉被告重庆市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客隆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友销售分公司)、彭水县诚新乳制品批发部(以下简称诚新批发部)为本案被告。原告王学梅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梅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学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学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挺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