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周健与曹克五、刘广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曹克五,刘广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19号申请人:周建,男,1967年2月16日生,个体户。被申请人:曹克五,男,1972年3月20日生。被申请人:刘广轩,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建与被申请人曹克五、刘广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建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曹克五、刘广轩在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及陈从红处债权58212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克五在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及陈从红处债权582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