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瑞安市诚博特铸造有限公司、高元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诚博特铸造有限公司,高元龙,郑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负责人:詹丰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剑、金杰林。被告:瑞安市诚博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桐浦乡下岙村。法定代表人:谢世玉。被告:高元龙。被告:郑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瑞安市诚博特铸造有限公司、高元龙、郑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