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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姬伟忠与杨魁旺、卜风庭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伟忠,杨魁旺,卜风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伟忠,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魁旺,男,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武安市矿山镇北尖村人。委托代理人连根柱,男。原审被告卜风庭,女,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系姬伟忠爱人。上诉人姬伟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伟忠、委托代理人宋梅红,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连根柱,原审被告卜风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