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泰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泰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衡水泰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2幢。法定代表人康双进,总经理。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炳谦,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衡水泰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以被告有逃避债务意图为由,要求冻结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