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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赌博罪,庄×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因赌博于2008年9月1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庄×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的资产、工作单位职务和收入证明,先后向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杭州银行等四家银行的信用卡申领中心申领了5张某用卡,后多次采用刷卡消费、银行atm机取现和p0s机套现等手段透支所有的信用卡,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借贷给赌博人员、购置车辆及个人开支等,实际造成未还款本金某某民币51745.1元。后经上述四家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用寄发缴款告知函、电话催收等方式催收,被告人庄×仍拒不归还透支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庄×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盛某、骆某、范志某某任某某、杨某、周某、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个人信用报告、报案材料、报案书、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历史账单、消费账单、催收记录、浙a×××××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杭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本院(2012)杭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犯赌博罪所判处的刑罚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庄×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