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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党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党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73号申请人张新苗,女,汉族,系曾宪臻之妻。申请人曾照明,男,汉族,系曾宪臻之父。申请人张会敏,女,汉族,系曾宪臻之母。申请人曾庆尧,女,汉族,系曾宪臻之女儿。被执行人党王飞,男,汉族。申请人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被执行人党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法院多次和党王飞之妻做工作,其党王飞之岳父高国太自愿清付案款1000元整,待被执行人党王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7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