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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翔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为处理家务事双方无共同语言,自生育儿子后就很���,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以为两人未生活在一起缺少沟通,故在2010年上半年欲叫被告一起外出做生意,以改善夫妻关系,但被告拒不外出,自此夫妻争吵后一直分居至今,也从无联系。为此,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起生活时间甚少,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在每月的5号前支付)。被告王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还好,且对儿子有出抚养费。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许某向本院提供了: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儿子的事实;2、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曾经协���离婚的事实。被告王某甲质证无异议,但表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反悔,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经审核,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反悔,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协议没有生效,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于儿子王某乙。现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政府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告许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本院认为双方建立起家庭实属不易,双方本着互谅互解的态度,多沟��、多交流,多为家庭、子女考虑,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