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昌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正荣、李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荣,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083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荣,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宏,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正荣与被执行人李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李宏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正荣19000元。此款于2012年4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陈正荣5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起一年内付清。(分四期支付:2012年7月11日前支付4000元;2013年1月11日前支付4000元;2013年4月11日前支付2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李宏未按上列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陈正荣可按一审判决认定的24000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宏在偿还了5000元后,余款未予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下余款项19000元。本院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银行存款19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