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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淮南市八公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庞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淮南市八公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庞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孙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儿童公园。负责人:沈永胜。被告:庞某某,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孙某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庞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