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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肖买良与颜娟、颜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买良,颜娟,颜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肖买良,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娟,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桂良,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买良与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8月19日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的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溪荷审 判 员  郭天岩代理审判员  戴跃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逸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