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执民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章华坤与徐德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华坤,徐德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平执民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章华坤。被执行人:徐德沅(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平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德沅购买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若耶明珠7幢201室、7幢02号储藏室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00000元[7幢201室建筑面积118.55平方米、7幢02号储藏室建筑面积16.6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第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司法处置价600000元、540000元、486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7月18日买受人孟建灿以49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德沅购买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若耶明珠7幢201室、7幢02号储藏室[7幢201室建筑面积118.55平方米、7幢02号储藏室建筑面积16.6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第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孟建灿(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建灿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