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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伟与林康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伟,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9号申请人:朱伟。申请人:林康。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伟、林康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朱伟、林康房屋租赁纠纷,于2013年5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3年5月16日由朱伟退付人民币400元整作为租房押金给林康,另外400元为林康支付本门的折价费;二、双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提出其他任何索赔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伟、林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