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张玉德与张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德,张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张玉德(曾用名张九娥),女,193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军,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道北段。代表人陈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与被告张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并于2013年8月20日要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随生审判员  崔现周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