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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文盲,重庆市云阳市人,农民。2013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至长安区高望村,发现村民王某家四周无人,遂翻窗入内实施盗窃,被王某发现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侦审中,周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茂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