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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7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祖 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