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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袁云龙与杨汉奎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云龙,杨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0号申请人:袁云龙,申请人:杨汉奎,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袁云龙、杨汉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袁云龙、杨汉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4月28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汉奎向袁云龙赔礼道歉;二、杨汉奎向袁云龙赔偿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人民币6,000元;三、袁云龙接受杨汉奎的道歉及赔偿,此纠纷就此了结,袁云龙不再追究杨汉奎的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云龙、杨汉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