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