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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9184号原告徐某,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礼梧屯村060号。委托代理人杨娜。被告刘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在任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在8周岁。我和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同住在白沟,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对我大打出手,我身上常年带着伤。且被告从不尽家庭义务,整天游手好闲,平常的花费总是朝其父母和我索要。更有甚者,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让被告换个环境,更是为了挽救这段婚姻,我再三劝说其同我一起到莫斯科做生意,可被告不知悔改,2012年春,其独自回到白沟。2013年春节,我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于是回家过年,但被告居然变本加厉,再次对我大打出手,迫于无奈我报了警,之后在白沟新城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我对被告及这个本来就没有温暖的家庭彻底心灰意冷。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任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乙,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更无法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徐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