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时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时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李某甲之父。被执行人时某甲,又名时某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2)洋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详细下落,并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汤书雄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