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嘉利恒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嘉利恒物资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宝鸡市嘉利恒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清,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登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嘉利恒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嘉利恒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