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豆春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春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47号申请执行人豆春飞,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春飞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豆春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1627.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豆春飞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