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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社诉被告张万付、徐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付,徐三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蒙城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兵,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仓社副主任。被告张万付,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徐三民,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社诉被告张万付、徐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万付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