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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江某某,2010年4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江某甲,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744-9。负责人雄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