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三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朱某甲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某甲,赵某甲,天津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三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甲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甲,甲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天津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天津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天津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3497元,由上诉人甲(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