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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志强诉被告王传文、王传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王传,王传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李志强。被告王传。被告王传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15号。负责人王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王传文、王传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