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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姚雷与董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雷,董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姚雷被告董国强原告姚雷诉被告董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雷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董国强要求原告为金福德广场工地安装两个广告牌,被告欠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写下欠条一份,并约至2013年6月份结清。到期后,被告拖欠,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2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姚雷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董国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至2012年8月份,原告姚雷为被告董国强从事广告牌安装业务。2013年5月29日,被告董国强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欠条,欠姚雷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结算时按照工资单对账为准(最多14000元左右),于2013年6月份内结清,董国强,2013.5.29”。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对账、索要钱款均未果,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款项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合同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提供劳务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姚雷为被告董国强提供了劳务,被告董国强理应按照约定给付报酬,且被告董国强也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该款项已转化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董国强给付劳务费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姚雷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国强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