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曾其贵与陈文刚、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其贵,陈文刚,袁雪梅,王中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曾其贵。被执行人陈文刚。被执行人袁雪梅。被执行人王中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刚、袁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22幢1单元802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848**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