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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呼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崔某某,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月12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1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俩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以及婚姻关系。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利民派出所以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明被告崔某某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为查明事实,本院调查被告继父衣泽洪、裕发村委会王占亭以及原、被告邻居李玉凤,三人均证实被告崔某某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殿梅审判员  由春荣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忠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