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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姚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大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