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月海与俞静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海,俞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高月海,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俞静芬,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月海与被执行人俞静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静芬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月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