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行非诉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冠县环境保护局与聊城市冠县中星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冠行非诉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崔明祥,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冠县中星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冠县贾镇崔庞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俊强。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冠县中星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3年5月4日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冠环罚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聊城市冠县中星电子有限公司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1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决定处罚款捌万元整。该处罚决定已于2013年5月9日送达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冠环罚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聊城市冠县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冠环罚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缴纳罚款捌万元整);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书臣审判员 邴广兴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