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向晗,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