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张兴起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张兴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兴起,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平与被执行人张兴起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保平依据(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扣划回案件款3000元,并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