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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于某某与李某某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65年7月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5月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于某某与李某某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因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民再终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乐民初字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