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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陶维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陶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陶维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陶维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杭萧刑初字第25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罚金部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陶维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陶维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维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维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