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穆磊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6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4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磊,男。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穆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穆磊与被害人叶某某在本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电路有限公司×楼车间处,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穆磊脚踢倒地的被害人叶某某腰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手术切除脾脏及胰尾部(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2012年11月29日,民警在西安市将被告人穆磊抓获归案。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9日抓获被告人穆磊;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叶某某人民币2万元;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虽表示赔偿款过少,但基于被告人家属困难,予以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员工)证言:证实案发后其在楼梯间抽烟,发现他们公司的保安和叶某某已在楼梯内,听到他们吵架,是当班保安罚了一个女工的款,该女工是叶某某介绍进来的,因为该女工离岗又没有员工证。保安员一直要看叶某某的员工证,叶某某不让看并让对方不要指自己,被害人用手推了保安员的肩膀,该保安退了一步,打了叶某某,叶某某抓住保安的脚,该保安用脚踹了叶某某,把鞋子脱下又踢了三脚,之后发现叶某某鼻子、嘴巴流血,保安员把叶某某的头往地下撞,之后有人过来,保安员看到有人过来就没有继续殴打。(2)证人匡某某(员工)证言:看到员工在工厂打架,去到现场发现叶某某坐在地上并流血,当时叫穆磊自首,但穆磊没有听他的就离开了,以后打电话报警。(3)证人李某(员工)的证言:案发3时多自己在二楼工作,下到工厂一楼帮忙,在保安巡查时问我是不是这个部门,自己没有理他,后面保安问我是不是想调到一楼,如果想的话找人将我调到一楼,自己说随便,10多分钟后上楼在楼梯间遇到该保安,后来保安员说找了李总问我想不想在公司做了,自己说随便,便直接回到二楼车间,问李总是不是想调我走人,李总说没有这样说并让我不要理这个保安员,我将该事告诉叶某某,叶某某说不要理他,自己会去找这个保安谈一下。自己继续在车间工作,下午5点时李总过来问他们主管问保安员打架是怎么回事,到现场发现叶某某脸上都是血,同事说保安员将叶某某打伤。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当天下午李某告诉我公司让其走人,因为李某是自己介绍进去的,因此找保安质问为何这样对李某,当时该保安在二楼车间门口争执李某的事情,他用手指着我说话,我推了他一下肩膀,他没有倒地,以后他打了我一拳,我倒地,之后感觉肚子被踢了4、5脚,无法喘气也无法动,之后被同事送到医院。4、被告人穆磊的供述及辩解:4月份以前在上班时因为琐事一个同事辱骂我,说我是狗,对方用手打自己的左脸,并卡着我脖子倒在地上,自己用脚将对方绊倒,其他人试图将两人拉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骨折、手术切除脾脏及胰尾部,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穆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穆磊与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吵架相互动手推搡,双方并无防卫的紧迫性问题,被告人穆磊主动出击至被害人倒地重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作出部分赔偿,在量刑时亦应当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穆磊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穆磊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他因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而遭到被害人报复,被害人有打他;他推了被害人后,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去的,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为人豪爽,经常做好事。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穆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提出被害人因他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被害人报复他并打他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判对此已予以确认,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并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该事由不得再次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理由,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他推了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从楼上摔下去,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进行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他为人豪爽,经常做好事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该理由并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原判根据查明事实及穆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对其在最低量刑档科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量刑恰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穆磊更应该反思本案,深刻认识其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的严重伤害,给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破坏,在以后的生活中除继续保持乐于助人的豪爽性格外,亦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孙 霄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